2005年3月11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坐堂问案
类别:民事类
  关键词 标的物 转移 灭失
    问:选定的自行车在提取前被烧毁,责任谁负?
  我到某自行车行购买自行车,选中一辆样式独特的自行车,车价格为850元。我因随身带钱不够,当时付了600元,约定第二天取车时再付250元。为防止该车被别人买去,我要车行将这辆自行车加上标记。不料当晚仓库发生意外火灾,自行车被烧毁。第二天,我去取车时,车行告诉我自行车被烧毁,要我交足余款,理由是车子已被我买了,车行只是为我寄存而已。迄今止,车行尚没还我600元款,请问我该怎么办?
  答:车行应还钱赔偿损失
  首先要弄清买卖关系中,货款已部分支付,标的物在转移时意外灭失,风险责任由谁负的问题。《合同法》规定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问题,该法第142条明确规定:“标的物毁损、灭失的风险,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,交付之后有买受人承担,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”《合同法》将标的物灭失的风险转移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分离开来,而是以标的物的交付为风险转移的时间。交付包括现实的交付和拟制的交付。现实交付指实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,拟制的交付指以提单、仓单等所有权凭证的交付代替物的现实交付。本案中,你虽买了自行车,但自行车行尚未向你交付车,风险责任亦未转移。你不负自行车被烧毁的任何责任。车行应返还你600元钱并赔偿你的损失。